欠繳稅捐勿藉申請復查程序規避禁止財產處分之稅捐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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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如逾期未繳,為保全國家租稅債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年9月10日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無論有無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財產處分。例如通知監理機關或地政機關就納稅義務人名下之車輛或不動產為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能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並進行移轉。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案件,亦屬欠繳應納稅捐,其財產仍會被禁止處分。若急欲出售財產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一旦財產被禁止處分,將影響出售時機或貸款的准否及申請貸款的額度。因此,若有應納之稅捐,仍請如期繳納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991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