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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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公共債務法第12條條文,並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19756號令發布定自110年7月2日施行。

公共債務法原規定,中央及直轄市,債務還本數額至少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5%編列。立委提案提高中央及直轄市以當年度稅課收入編列債務還本比例,設定較高目標以強化國家債務管理,希望能降低國債,減少子孫負擔。經與財政部及主計總處協調,本次修正通過公共債務法第12條條文,明定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還本。

 

 

更新日期:110-08-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