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會影響房屋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房屋稅將依房屋出租後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核課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臺中市房屋稅稅率分別為:「一、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用,稅率為1.2%。二、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三、供人民團體等其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四、供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為3%。」,房屋稅是依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如果房屋出租作為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作營業使用,則必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也就是說房屋出租會影響房屋稅稅負輕重,需視出租後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而定。如您的房屋已經變更使用,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的租稅權益。

  民眾如需申辦稅務業務,歡迎利用該局網站線上申辦或行動應用程式「中稅e把照(APP)」申辦相關稅務事項。如需洽詢相關訊息,可撥打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