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林小姐來電詢問其所有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是否還需要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接獲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再次申請案件不在少數,該局強調,此類案件如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仍可繼續適用,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面積變更或戶籍遷出等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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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