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要件之車主,請記得提出減免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車主詢問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何未收到使用牌照稅退稅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具備免稅要件,仍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適用條件,以其是否領有駕駛執照而有不同,當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車輛應以該身心障礙者名下所有,若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可以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等親以內之親屬車輛申請減免,每 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在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以內免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提醒民眾,目前稅捐稽徵機關除了定期針對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人並符合免稅條件篩檔主動核准免稅外,若適用以配偶或同戶籍二等親以內親屬車輛要件之車主,仍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以維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8-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