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死亡且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則使用牌照稅課徵對象為繼承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使用牌照稅課徵對象,又依民法第1147及1148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繼承開始且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車主死亡後,繼承人若未辦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為該車輛之所有人,則使用牌照稅將對繼承人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車輛後,應向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如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1年內辦理,該車輛牌照將被逕行註銷,如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恐將遭補稅處罰。繼承之車輛如不使用,想移轉給他人,請務必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則使用牌照稅才會向新車主課徵;如因車輛老舊或不堪使用而不再使用,除了將車體交由合法回收商辦理環保回收外,亦應將車牌取下,攜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