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核發農業證明文件再移轉時整筆土地可調整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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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之土地,移轉時,以該筆土地89年1月28日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