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農地分割僅須就價值減少之該筆土地取得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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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農業用地分割後,差額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上,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就分割後共有人價值減少之農業用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憑以審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辦理共有物分割時,是按分割後價值減少者核算土地增值稅,因此僅須就該價值減少者之共有人提供原持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疑問,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