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荷包自己守-房屋未辦保存登記者,也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哦!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致電詢問,我的房屋沒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想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可以嗎?

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保存登記且無使用執照的房屋,若在77年4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修正發布前建築完成者,得填寫「房屋基地坐落申請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但若係在77年4月29日以後才建築完成者,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向本局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在此特別提醒,若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
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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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