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如全年度供出租使用,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林先生名下所有本市大肚區1筆土地,上有建物,目前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欲規劃重新裝修並於明年起出租,來電詢問如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地價稅會如何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之情形。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並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全年供出租使用(當年度1月1日起即開始出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自出租當年度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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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