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已遷至新屋,原先持有的住宅能否適用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後才出售原住宅用地時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可申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遷居必須遷出戶籍,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原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有換屋需求的民眾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亦可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