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人士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民眾蒲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是外僑人士,持有坐落於桃園的土地可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號令修定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規定:「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外僑人士持有本轄土地,如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土地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其持有之外僑居留證地址同為該房屋地址,即可視為辦竣戶籍登記,並在房屋無出租、營業之要件下,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外僑人士未在該地辦妥居留登記,若本國籍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在該地設立戶籍,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110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若前已申請核定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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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