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上路會被罰!別再加重荷包的負擔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韓先生反映今年車輛過戶時已繳清牌照稅,為何還收到罰鍰繳款書?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及停放)被查獲,會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韓先生的車輛於110年2月28日被查獲停放路邊 ,雖然在110年4月1日車輛過戶時繳清109年使用牌照稅,但因為是在查獲日後繳納,所以109年欠繳的使用牌照稅仍然會被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罰鍰按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之罰鍰,但各年度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舉例說明,甲未繳109年使用牌照稅4,320元,因逾30日應加徵滯納金648元(4,320*15%),110年2月1日第1次被查獲,依規定會處以罰鍰1,296元(4.320*0.3),並註銷原加徵的滯納金648元;110年5月1日第2次被查獲,會再處以罰鍰1,296元(4,320*0.3),最高累計至0.9倍。

特別提醒車主,若尚未繳納愛車的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補發繳納,而且在繳清前勿上路,以免受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