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不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減半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但不含依同法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因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非屬上開房屋稅條例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所以不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