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今年8月買了1筆土地,可否只繳納8月至12月共5個月之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在11月份開徵的時候,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一整年的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該局提醒買賣雙方,要注意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之稅捐歸屬,以避免爭議。

    民眾如有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