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銷售業務,房屋及土地也適用自住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疫情的發生,加速了網路交易的蓬勃發展,經營網路交易業者,將住家房屋作為網路交易的營業登記場所,房屋稅及地價稅如何課徵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若交易僅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實際上未做營業使用,房屋及土地可分別繼續按住家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營業登記處所供堆置與網路銷售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應依其實際使用部分之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之6分之1,土地亦按實際供營業用面積比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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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