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機關拍賣取得之土地者,自領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所以,在基準日8月31日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雖未辦理登記,當年地價稅是拍定人即承買人要繳納的。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