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若有駕照,限以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來電詢問,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能否能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是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有駕照時,依上開前段規定,只能以自己名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故身心障礙者本人如領有駕駛執照,僅能以自己名下之車輛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不能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申請減免。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