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委託轉帳繳納本(110)年度地價稅應於8月底前申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今年11月份要繳納的地價稅可否利用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扣款繳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賦稅署訂頒之「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轉帳納稅之約定及終止,應於稅款開徵二個月前申請。所以本(110)年度地價稅要以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扣款繳稅時,應於本年8月31日前申請,如果超過8月31日才申請,就會從下(111)年度起開始適用。

  地稅局提醒,每年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以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辦理轉帳納稅。該局會在開徵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提醒預留存款,並在繳納期限截止日(轉帳繳納通知單上所載之預定扣款日期)扣款,另外,繳納證明將不主動寄發,但如有需要仍可申請核發。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