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不動產移轉契約,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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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不動產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立約人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又同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惟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法令錯誤亦非計算錯誤,故不得以契約所載內容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為憑證稅,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納稅義務就已成立,至於契約內容是否履行在所不問,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退還。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