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院拍賣房屋仍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也是買賣的一種,拍定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辦理過戶,否則會產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原所有權人,且房屋稅籍資料與地政機關登載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情形發生。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法拍屋仍應辦理契稅申報,民眾自領受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且應於30日內至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一併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