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期間欠繳稅款仍可執行假扣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納,每超過2天,會被加徵滯納稅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就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提起行政救濟拖延繳稅時間,進行脫產以規避日後稅捐執行,該局只要查明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即可啟動假扣押程序,在取得法院准許假扣押裁定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管轄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以保障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提醒,繳稅的管道有很多種,民眾可選擇最適合的方式來繳納,如繳清稅款確有困難,也可提供相當財產,如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之公債、銀行存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來擔保欠繳稅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