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已未供營業使用,請儘速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反映,房屋原供公司行號登記營業使用,但該公司行號早已遷址,為什麼於房屋稅繳款書上仍看到有部分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公司行號遷址後,因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故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已提出申請者,稽徵機關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市房屋依下列稅率課徵房屋稅: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非自住之住家用(1.5%)、自住之住家用(1.2%),如公司行號註銷、停業、歇業或遷址後,房屋已變更使用情形,請納稅人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文件向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8-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