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需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以,土地雖然未辦理繼承登記,然而繼承人已因繼承取得土地所有權,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表明適用該優惠稅率的意願,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要適該特別稅率,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8-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