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或車主出境,其免稅車輛應自戶政逕為遷出之日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龍井區民眾郭先生來電詢問名下車輛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何近日還收到免稅註銷補稅函?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身心障礙者或車主長期旅居國外,而遭戶政機關將戶籍遷出,原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也會一併喪失,將自戶政機關逕為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身心障礙者或車主如出境達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將戶籍遷出,應於回國後儘速至戶政及地方稅捐機關辦理相關使用牌照稅免徵手續,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