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使用牌照稅免稅,因免稅條件消滅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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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之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若免稅條件不變,免再每年申請。倘申請免稅條件變更時,例如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地址、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等情形,已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向稅捐機關申請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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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8-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