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供公共使用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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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訊: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供公共使用私有土地,自100年起將恢復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10月8日函釋,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減免地價稅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於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之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已明確規定私有土地必須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使用且非屬法定空地者方可享有免稅之優惠。若不符合法條指定的免稅用途,已非屬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比照一般土地課徵地價稅。但依61年5月24日及66年4月4日函釋有關未辦理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的寺廟(如福德神廟、有應公廟)原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只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