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供公開傳教佈道之土地,可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自有土地上的寺廟提供給信眾上香拜佛使用,可否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地價稅減免之宗教團體必須取得寺廟登記證或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且其土地亦須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並供公開傳教佈道使用,始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110年為9月22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更新日期:110-08-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