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牌照吊扣期間已納之使用牌照稅可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單位吊扣牌照,如車主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免徵,已納之使用牌照稅可申請退還,惟吊扣期間如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應按規定補稅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牌照遭吊扣,依規定不得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否則一經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為了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違規上路而被處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