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住家自住使用,不以戶籍登記為必要條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房屋稅要辦自住用稅率是不是要先遷戶籍,其實房屋稅自住用稅率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者適用要件不同,民眾往往容易混淆。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適用自住用稅率要符合個人住家用之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就可以申請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不需要另外遷戶籍,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房屋符合自住使用,可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節省稅捐。如您對房屋稅仍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