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後再遷入,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先生為了選擇孩子的學區,將全家人戶籍遷到朋友家,收到地方稅務局通知函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電話詢問:全家仍實際居住原址,只是暫時遷出,入學後就遷回來了,難道就一定要多繳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如果戶籍遷出後再遷回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記得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地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