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如何辦理繼承更名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向該局詢問有關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要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向該局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事宜,經該局書面審核並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但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依財政部99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1號函釋,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如對房屋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6-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