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所有且供自己居住之住宅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落實照顧低收入戶生活,減輕低收入戶經濟負擔,針對低收入戶所有且供自己居住之住宅房屋,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住宅係比照政府配供低收入戶居住房屋免徵房屋稅;至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房屋則無法適用。另外該局對於符合資格之低收入住宅房屋,依市政府社會局通報低收入戶核准列冊資料,主動免徵房屋稅,而此便民服務措施,主要是考量低收入戶者生活困頓,站在減輕負擔的立場,所採取的簡政便民服務,所以只要民眾屬市府社會局核列之低收入戶,稅務局主動依社會局之資料辦理低收入戶所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事宜,免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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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