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他有一塊土地要移轉,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為領回抵價地,土地增值稅有無減免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辦理區段徵收,未以現金補償地價,改按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局進一步說明,區段徵收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該土地經夫妻贈與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亦有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的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更新日期:110-07-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