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棚架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故頂樓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屋頂搭建的棚架未設有門窗、牆壁,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此類簡陋的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如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的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及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1條規定,於30日內向本分局申報,以免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7-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