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詢問今年新買的土地是否要繳今年的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在8月31日(含)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為節稅,土地移轉可考量登記日期,以減輕該年度地價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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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