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有辦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須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後才能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張先生來電詢問,他名下一台車輛已經依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為什麼4月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受理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機關為社會局,辦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機關為地方稅務局,申請機關不同、需要檢附資料及審核要件也不相同;但常有民眾辦理身障停車證後,即以為該車輛使用牌照稅亦一併免徵而漏未申請,而影響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權益。

  該局貼心提醒,符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請檢附身心障礙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逾期不予受理)及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向車籍所在地方稅捐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年度使用牌照稅自申請日開始免徵,如已繳納經核准免稅後有溢繳稅款者,只需提供車主本人存摺影本,即會主動辦理直撥退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7-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