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或已辦理停駛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註銷牌照的車輛停放於路邊並未行駛,為何會被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依規定檢驗的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機關註銷牌照,如果該車輛在牌照註銷,或辦理停駛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動態行駛與靜態停放)被查獲,依稅法規定,除補稅外應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上述兩種違規情形的差異處,為計算罰鍰裁處期間的不同,前者自逾檢註銷日起至查獲日,而報停的車輛自報停日或查獲當年度1月 1日起算。

  稅務局籲請民眾,車輛牌照如經註銷,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並重領牌照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違規受罰。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