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後第1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稅捐優惠。

  該局說明,前揭土地如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仍得視為更新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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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