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 使用牌照稅與燃料費不一樣喔!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4月已繳納110年使用牌照稅,為何7月份又收到汽機車繳費單?」經瞭解後原來民眾收到的是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與使用牌照稅是不一樣。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屬於地方稅的一種,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於每年4月(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徵收,稅收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屬於行政規費,由公路監理機關於每年7月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二者不論性質、徵收目的、徵收期間及徵收機關大不同。

該局提醒民眾,只要是排氣量151cc以上之汽、機車都是使用牌照稅的課稅範圍。該局近期已對未收到牌照稅繳款書之車主,再次以雙掛號寄送繳款書至車主戶籍地址,請留意查收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收滯納金,此外,如果欠繳牌照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亦會裁處罰鍰。

為利民眾收到繳款書,除可申請增設通訊地址外,亦可至該局網站線上申辦以電子方式傳送,確保稅單不漏接。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轉110-113洽詢。如有汽車燃料費或車輛過戶、異動等問題,則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嘉義市監理站電話:(05)2770150)。

 

更新日期:110-07-28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