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戶籍全遷出 地價稅自用優惠會取消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子女就學、工作需要或其他因素,將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造成原已核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之土地,因無人於該址設立戶籍,即使有居住事實,該土地仍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計課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於每年辦理土地稅籍清查,發現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常因土地所有權人不諳法令規定,將全戶戶籍遷出,致遭改課或補徵地價稅的情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至少安排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您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41、25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28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