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無法於超商KIOSK多媒體資訊機補發繳款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大甲區的李先生來電詢問,他4月忘記繳納使用牌照稅,已經在5月底的時候去超商用KIOSK多媒體資訊機補發繳款書並繳納了,為什麼上禮拜辦理車輛過戶時被告知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超商的KIOSK多媒體資訊機只有在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開始前5日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才能補發繳款書,5月底已無法使用此管道補發。經確認李先生於多媒體資訊機補發繳納的是燃料費。

  該局進一步提醒,車主如於年底前未依規定繳納該年度使用牌照稅,次年度起車輛行駛公共道路遭查獲,即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1倍以下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自身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納。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10-07-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