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請記得要重新驗車領牌才能使用公共道路,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因車輛失竊仍未尋獲,110年使用牌照稅如何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報案證明單、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若失竊未報案,車輛仍屬課稅狀態,無法停徵失竊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車輛失竊,並辦妥註銷牌照手續,日後車輛尋獲,要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動態行駛與靜態停放,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重新領牌,否則一旦被查獲使用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7-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