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機構之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分別申請免牌照稅以3車輛為限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隸屬於同一法人的個別社福機構,免牌照稅車輛可分開計算,但個別機構仍以全國合計3輛為限。

○○社福機構來電詢問,其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各有4輛車,如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1團體和機構免牌照稅車輛以3輛為限。故社福機構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如為分開立案之社福機構,且車輛均專供使用,則該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分別申請3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合計可申請6輛車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以上免稅條件者,請儘速向本局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是從申請日起算,免稅前稅額會按日計徵。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10-07-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