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遺產,各繼承人間若以「分割遺產」方式進行遺產繼承,其繼承人間沒有贈與的問題,可由繼承人間依其協議方式進行分割遺產繼承。且繼承遺產時亦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與應繼分相當。且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是取得遺產之方法,故不論分割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爾後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