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業用房屋可免徵房屋稅嗎?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業用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範圍只包括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有免稅適用。如供農產品烘焙、醃製、洗選作業等農產加工或集貨包裝使用之農業用房屋,因不在上開免徵房屋稅範圍,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果您的房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減免原因及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又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如供營業、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等,也要辦理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212~219、221~224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