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經查獲未作農用,請注意依限恢復農用,再移轉時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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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農地經有關機關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且不能再有違規情事發生,否則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7-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