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愛車定期檢驗了嗎?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蘇小姐接到稅務單位寄來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繳款書,前來稅務局了解,才發現自己的車輛沒有依照規定驗車,還於馬路上行駛,因此受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或停放經查獲者,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注意,為用車安全考量及避免受罰,務必於規定期限內檢驗車輛,如果牌照因為逾期檢驗而被註銷,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才能上路;如不再使用,亦請向該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10-07-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