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因欠稅被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應如何解除?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蕭小姐來電詢問:日前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才知道使用牌照稅及房屋稅尚未繳納,其名下銀行存款帳戶已被該分署扣押,詢問該怎麼辦?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可洽行政執行分署或本局補單繳清欠稅,並將繳納收據影本傳真至行政執行分署儘速辦理銷案,解除銀行存款帳戶被扣押狀態,恢復帳戶正常使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疫情期間,為使納稅義務人放心在家抗疫,自110年6月8日起,納稅義務人如已繳納經移送執行之欠稅、欠費及罰鍰,均可線上將繳納證明電子檔或圖片回傳至各執行分署電子信箱,由專人協助辦理銷帳等事宜。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後續將依法採取扣押存款、強制扣薪、拍賣股票或不動產等強制執行作為。為免損及自身權益,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單請依限繳納。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403、405、406~409、411~4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03~307、310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02~3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14、315

更新日期:110-07-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