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載明收取款項簽收時,應按銀錢收據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最近有民眾詢問,租房子與房東訂了租約,每月租金1萬元,在簽約時,付了押金6萬元,房屋租賃契約要繳納印花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本身不是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如果在租賃契約上載明收取款項簽收時,就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該依照每次收受金額的4‰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承租人簽約時所繳交保證金6萬元及每月租金1萬元,如果沒有另外書立收據僅在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那份租賃契約就屬於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該依銀錢收據4‰繳納印花稅280〔(60,000+10,000)*4‰〕元。如果承租人繳交的保證金及租金是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在租賃契約或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出租人就可以免繳納印花稅了。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民眾如仍有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7-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